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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打假”茅台镇背后:商标侵权拒绝“搞暧昧”

时间: 2024-07-01 17:31:53 |   作者: 彩色礼品包装带

  市面上一直存在着各种“茅台酒”,不仅容易对消费的人造成混淆,背后亦涉及商标侵权案件。近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家销售“贵州茅台古镇”酒的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据悉,这已非贵州茅台第一次因侵权案由起诉茅台镇同行。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市面上仍充斥着许多茅台古镇酒,这些酒的瓶身、颜色均与公众认知的茅台酒高度相似,不排除有混淆视听的嫌疑。律师表示,茅台镇酒企在白酒上使用“贵州茅台镇”字样商标,多次被法院认定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提醒企业注重商标个性化和识别度,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近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向贵州天子宴酒业有限公司、贵州仁怀国淼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麒麟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英雄渡酒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上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内容显示,原告茅台公司诉请判令四被告立马停止生产、销售名为“贵州茅台古镇”酒的仿冒侵权产品,停止对原告商标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判令四被告一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50万元,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法院将于7月18日开庭审理该案。

  据悉,这并非贵州茅台第一次起诉茅台镇同行。去年8月份,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硕贵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国顺酒业有限公司、龙港市升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相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茅台公司诉称,被告升一公司未经许可,在网店内大量销售侵犯其涉案商标权及特有包装装潢的产品“贵州茅台镇”,该产品酒盒及酒瓶外观包装装潢主要特征与“贵州茅台酒”包装极为近似,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图形、英文、拼音、颜色组合及分布。被告硕贵公司、国顺公司系案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相关行为均侵害了原告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国顺公司赔偿茅台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硕贵公司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两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升一公司赔偿茅台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近年来,贵州茅台因涉及侵权案由起诉同行的法律文书数量众多。如2021年11月份,茅台公司发现贵华猛酱公司未经许可,宣传并销售和贵州茅台酒相似,由猛将窖酒公司生产的“茅台镇原浆酒”,不仅瓶身包装和“飞天茅台”近似,且在外包装多处使用了“茅台”商标。法院最终判决贵华猛酱公司停止销售涉案白酒并赔偿5万元,猛将窖酒公司停止生产涉案白酒并赔偿7万元。

  对于茅台此次起诉案件,记者尝试联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多通公开电话均无人接听。截止至发稿前,包括此次被诉的四公司在内,均未有公司对此事公开发声。

  茅台酒是中国的传统特产酒,是与苏格兰威士忌、法国科涅克白兰地齐名的世界三大蒸馏名酒之一,贵州茅台酒则被称为“国酒”。在贵州茅台酒的产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坐落着大大小小的酒窖。据悉,这里出厂的白酒多以“茅台镇酒”“茅台原浆”命名,以远低于贵州茅台酒的价格出售。

  记者登录某电子商务平台,检索关键词“茅台”,瞬间跳出一系列酒类产品,价格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一家标有“贵州酱香型白酒”的产品,外包装印有“贵州茅台镇”的字样,瓶身LOGO排列、颜色搭配与贵州茅台旗下明星产品极为相似,但价格却为238元/箱/6瓶(礼盒装),店铺折后仅需202元,合每瓶约37元;裸瓶装6瓶188元,店铺折后仅需159元,合每瓶约27元。该商家在宣传图中提到,该酒的单瓶扫码价为1499元。

  在上述产品的购物评价里,其口碑呈现两极分化。有消费者表示,产品价格实惠,送礼显得“有档次”;但也有消费者表示,口感差,喝着很“别扭”;更有消费者评价称,“是工业酒精兑水加香精”。

  在其他电子商务平台里,与之类似的产品有很多。这些酒类产品,瓶身大多印有有关“茅台”或“茅台镇”的字样。从标注的生产厂商名称来看,大多来自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当被询问是否为茅台酒时,一名销售“贵州茅台镇酒”的商家坦言,其销售的产品并非茅台,“这是我们茅台镇酒厂生产的纯粮老酒。”不过,该商家在向记者介绍产品时也主动对比了茅台酒,“我们的酒和茅台一样都是坤沙大曲工艺酿造,都是53度纯酱香型白酒,入口绵柔细腻,柔顺好吞,不辣口,不上头的。”

  而当被问到是不是涉嫌侵权时,该商家说,他们所售的贵州茅台镇酒和茅台是不同的产品,消费者可以完全放心购买。

  不过,记者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发现,第284526号、第34474107号、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第7055293号、第7260808号、第52241406号商标均处在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用权应用限制范围内。带有贵州茅台字样的一些茅台酒类产品,恐“擦边”商标侵权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轻易造成混淆,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蓝天彬在接受记者正常采访时表示,茅台公司在先前的案件中能够胜诉,便是基于此规定。“具体而言,这些酒在颜色、排列顺序、构图等方面,和茅台酒都相似,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侵权。”

  蓝天彬表示,对这些侵权案件依法判决,体现着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和决心。“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避开扩大化打击,要注意避开过度打击其他酒厂,要在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保护市场经济之间取得平衡。”

  云南安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云在接受记者正常采访时表示,茅台诉相关公司侵权案件带来诸多启示。他认为,从企业角度,商标取名应具有个性化和识别度,避开使用地名做商标。“被告销售的酒产品若直接用‘贵州茅台镇’字样作为商标,即使不构成商标侵权,也是应该避免的。”

  “以茅台镇为例,茅台镇大小规模的酒企有上千家,如果仅以地名字样作为产品商标,很显然是无法将自己的产品和本地其他酒企的产品明显区分的。企业在给自己的产品商标取名时,应避开使用地名做商标,这样才可以让自己的产品与本地别的企业生产的同类型产品相区分。并且从长远角度看,个性化的商标命名,能让产品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持续不断的增加经济价值,真正成为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赵健云说。

  此外,对于销售企业,赵健云建议,进货前一定要选择优质的供货企业,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自己买到有权利争议的商品。“进货时,要保存好进货的单据和付款的证据,并严格对商品进行全方位检查,避免自身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