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2-03 05:34:00 | 作者: 包装印刷制品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11月3日,天津市宝坻区商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议书,触及天津市鑫辉缝纫制品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5日,本机关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在天猫luckygourd旗舰店购买了一件男人腰包,该产品宣扬网页中运用“尖端尼龙面料”用语,尖端一词为第一流类用语,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相关法令,以及宣扬该产品具有“超强抗菌”功用,并没有相关有用的第三方查验测验的组织出具的抗菌抑菌检测查验陈说,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法令,归于虚伪宣扬。根据投诉,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8日对在坐落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米村加空中1号的天津市鑫辉缝纫制品有限公司运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查看。经查看,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出售一款名称为男人腰包休闲运动野外骑行跑步包手机包女多功用牛津防水单肩包的产品,在该产品介绍页面中有“1000D尖端尼龙面料,比600D更健壮耐磨强度更高”的内容,通过查询发现,该产品运用的1000D尼龙面料是与当事人出产的其他产品中运用的600D及其他尼龙面料耐磨强度作比照,在当事人出产运用的尼龙面猜中1000D尼龙面料归于尖端面料,且在该页面中有该尼龙面料与600D尼龙面料耐磨强度比照的解说与描绘。在该产品概况页面中存在“超强抗菌”的宣扬用语,当事人未能供给相关的证明资料,故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查询。
当事人于2015年8月29日开端在其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出售名称为男人腰包休闲运动野外骑行跑步包手机包女多功用牛津防水单肩包的产品,产品概况页面中“超强抗菌”的宣扬内容于该产品上架出售时就存在。当事人不能供给关于抗菌功用的相关证明资料,证明当事人发布虚伪广告的行为。当事人为本案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无法核算。
(一)2020年7月27日,投诉人供给的被投诉产品天猫网页截图共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出售的男人腰包休闲运动野外骑行跑步包手机包女多功用牛津防水单肩包的产品概况中运用“超强抗菌”宣扬内容的现实。
(二)2020年7月28日,在坐落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米庄村加空中1号当事人的运营场所制造的现场笔录共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运营的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正在出售名称为男人腰包休闲运动野外骑行跑步包手机包女多功用牛津防水单肩包的产品,在其产品概况页面中运用“超强抗菌”宣扬内容的现实。
(三)2020年7月28日,对当事人运营场所现场制造的取证单,共1份,共5张,证明当事人运营的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正在出售名称为男人腰包休闲运动野外骑行跑步包手机包女多功用牛津防水单肩包的产品,在其产品概况页面中运用“超强抗菌”宣扬内容的现实。
(四)2020年7月2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供给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当事人运营资历。
(五)2020年7月2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供给的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职权和可承当的职责。
(六)2020年7月29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签字供认的执法人员截取的被投诉产品天猫网页截图共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出售的男人腰包休闲运动野外骑行跑步包手机包女多功用牛津防水单肩包的产品概况中运用“超强抗菌”宣扬内容的现实。
(七)2020年7月29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共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在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出售的男人腰包休闲运动野外骑行跑步包手机包女多功用牛津防水单肩包的产品概况页面中“超强抗菌”宣扬内容的现实情节。
(八)2020年7月29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签字供认的违法运营额核算阐明共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出售该产品的运营额。
(九)2020年7月29日,执法人员截取的被投诉产品上架时刻及销量截图共1份,共2页,证明被投诉产品的上架时刻及销量的状况。
(十)2019年9月25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共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虚伪广告的现实。
(十一)2019年9月25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签字供认的取证单共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已将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出售的男人腰包休闲运动野外骑行跑步包手机包女多功用牛津防水单肩包的产品概况页面中关于“超强抗菌”内容做删去整改的状况。
(十二)2019年9月25日,执法人员截取的被投诉产品整改后的天猫网页截图共1份,共19页,证明当事人已将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出售的男人腰包休闲运动野外骑行跑步包手机包女多功用牛津防水单肩包的产品概况页面中关于“超级抗菌”内容做删去整改的状况。
本机关已于2020年10月27日将津市监宝钟案〔2020〕6号的《行政处罚奉告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内容诈骗、误导顾客的其他景象。”所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本案查询过程中,具有自动供认违法现实、活跃尽力合作执法人员查询、活跃整改删去虚伪宣扬的内容等情节,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商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矩》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则的减轻景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则,发布虚伪广告的,由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中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核算或许显着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马中止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2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务指定账户,缴款途径详见本决议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议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许天津市商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