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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公布一批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

时间: 2023-12-03 19:23:41 |   作者: 包装印刷制品

  人民网厦门2005年10月19日电记者蒋升阳报道:厦门海关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已经查处的一批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这中间还包括9起行政案件和一起刑事案件。从2004年至今,厦门海关已立案查处加工贸易渠道走私犯罪及行政违法、违规案件264起,案值达3.4亿元,偷逃税额为8900万元。

  查处的9起行政案件分别是:诺尔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擅自转让保税料件制成品等违规案,案值人民币9587.9万元,涉税人民币1923.9万元;格拉默座椅(厦门)有限公司国产料件串用保税料件出口成品违规案,案值人民币433.3万元,涉税人民币116万元;华懋(厦门)织造染整有限公司违规案,案值人民币313.4万元,涉税人民币65万元;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案,案值人民币357.5万元,涉税人民币70.6万元;厦门飞鹏公司违规案,案值人民币471.2万元,涉税人民币74.16万元;厦门宏发电声有限公司违规案,案值人民币3153.3万元,涉税人民币540.2万元;厦门浦田服装有限公司违规案,案值人民币266.4万元,涉税人民币70万元。

  查处的一起刑事案件为蔡裕居等人“7.11”走私大案,案值1.45亿元,偷逃税3000余万元,走私分子有蔡裕居、许文章等39人,涉案企业有厦门、泉州等企业29家。经厦门海关调查发现,蔡裕居于2001年底开始,通过成立厦门佳斯达商贸有限公司、厦门聚豪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宏利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伙同许文章、蔡志程等人,以走私为目的,分工配合,与向兴公司、华庆公司等通谋,利用收购上述手册单位的《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采取伪报贸易方式,制作虚假进口报关单等海关单证,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成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为国内众多个人、公司走私丝布、牛皮、化工原料等普通货物共计433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000余万元。此案于2003年7月11日立案,今年9月二审判决,主犯蔡裕居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晋江向兴织造有限公司等29家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处罚金2537多万元。

  厦门海关负责人称,从整体上看,加工贸易企业守法经营情况不理想。当前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日益凸显,今年以来,在当月厦门海关缉私部门查办的走私违法案件中加工贸易案件都占20%以上,且有增加的趋势。同时,通过加工贸易渠道的走私违法案件其违法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手法为伪报、瞒报、少报多进、多报少出、擅自串料、擅自内销、高报单耗等。从厦门海关去年以来查获的案件来看,主要体现为5种形式: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保税料件制成品;

  用国产料件串换保税料件生产成品出口;内销保税料件、制成品时低报价格以降低补缴的关税;保税料件制成品出口贸易方式申报不实;成立空壳公司,收购手册走私、倒卖保税料件。

  今年7月以来,针对加工贸易渠道的走私违法形势,厦门海关在全关区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打击专项行动。厦门海关内部的稽查、加贸、监管、关税、缉私等部门对重点企业、重点商品开展联合稽查、核查行动,形成较为强大的打私合力。同时,加大风险分析力度。充分运用H883、H2000、风险管理平台等海关计算机系统,加大分析力度,大力开展实时监控和风险布控。并且适时组织并且开展各类专项行动,保持打私高压态势。[完]

  厦门关区两年来加工贸易渠道走私违法情况(2005年10月19日新闻发布会材料)近年来,厦门海关按照“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严厉打击、查处加工贸易渠道的走私违法活动,维护了厦门关区正常的加工贸易秩序。2004年至今,厦门海关已立案查处加工贸易渠道走私犯罪及行政违法、违规案件264起,案值3.4亿元,偷逃税额8900万元。其中今年1-9月份,共立案141起,案值1.3亿元,涉税3650万元,同比分别上升42%、16%和5%;在上述141起案件中,行政立案135起,案值8500万元,涉税2320万元,同比分别上升37%、18%和6%;刑事立案6起,案值4500万元,涉税1330万元,同比分别上升50%、30%和4%。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加工贸易在我国发挥外资作用、调整国内产业体系升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加工贸易在我们国家进出口总量中占据着半壁江山,2005年上半年全国加工贸易进出口3058.4亿美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47.4%,比去年同期增长26.2%。就厦门关区而言,1-9份加工贸易进出口129.1亿美元,占关区外贸进出口的41.3%,比重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但由于我国加工贸易门槛低,同时加工贸易采取保税方式进口货物,就是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暂缓交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导致管理周期长、环节多。从整体上看,加工贸易企业守法经营情况不理想。当前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日益凸显,今年以来,在当月厦门海关缉私部门查办的走私违法案件中加工贸易案件都占20%以上,且有增加的趋势。

  纵观近年来海关查获的加工贸易渠道的走私违法案件,其违法形式多种多样,伪报、瞒报、少报多进、多报少出、擅自串料、擅自内销、高报单耗等一直是加工贸易渠道走私违法活动的主要手法。从厦门海关去年以来查获的案件来看,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保税料件制成品。违法企业在未经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转让保税料件制成品,违反海关关于加工贸易的有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如:诺尔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至2004年6月期间在未经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情况下,将该公司12本手册项下的保税成品61T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6台、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7台、集装箱重箱正面吊18台和空箱堆高机35台分别转卖到天津、连云港、武汉、温州、上海等地的国内公司。同时,当事人还在2004年1月19日和4月2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海关申报出口集装箱重箱正面吊各1台,经查,此正面吊系海关进料加工手册项下进口料件加工制作而成。在2002年1月9日,当事人以进料料件内销贸易方式向漳州海关申报进口7台龙门吊,销售给宁波港务集团公司,当事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低报41项保税料件价格。该案案值人民币9587.9万元,漏缴税款达1923.9万元人民币。目前,该企业已被海关责令补缴税款人民币1923.9万元,罚款人民币874万元整。

  (二)用国产料件串换保税料件生产成品出口。违法企业用国内采购的料件顶替手册项下的保税料件来加工成品出口,并将剩余的保税料件加工成品用于内销或一般贸易出口,或者高报单耗将结余保税料件加工成品用于内销,以牟取非法利益,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较为普遍。如:格拉默座椅(厦门)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至2003年8月期间先后向海关申领了7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2004年5月,海关在核查发现,该公司从上述手册申报出口的座椅12057个中,未经海关许可,将国产的坐垫8416个、靠垫7744个、坐板1669个、靠板5648个、靠背挂板6290个用于调换保税料件生产成品出口。该案案值人民币433.3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16万元。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除了补缴税款人民币116万元外,还被科处罚款人民币116万元整。

  (三)内销保税料件、制成品时低报价格以降低补缴的关税。如诺尔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在2002年1月9日以进料料件内销贸易方式向漳州海关申报进口7台龙门吊,销售给宁波港务集团公司,该公司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低报41项保税料件价格。

  (四)保税料件制成品出口贸易方式申报不实。违法企业将手册项下的保税料件所生产的成品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违反海关加工贸易管理规定,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也较为普遍。如:厦门宏发电声有限公司从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将其向海关申领的26本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保税料件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165678.09公斤、聚对苯二甲酸乙二脂51520.1公斤、聚碳酸脂19618.52公斤、聚苯硫醚14598.78公斤、纯铁带200842.39公斤所生产的成品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同时,还将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222847.76公斤、聚对苯二甲酸乙二脂75583.56公斤、聚碳酸脂41135.7公斤、聚苯硫醚20348.88公斤、纯铁带294499.61公斤所生产的成品擅自在国内转让。案值人民币3153.3万元,涉税人民币540.2万元。厦门宏发电声有限公司2001年至2003年间将加工贸易成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行为和擅自转让利用保税料件加工生产的成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补缴税款人民币540.2万元,科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整。

  又如: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将手册项下保税料件涤纶薄膜28503.2千克、聚丙烯薄膜54417.8千克所生产的成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同时在进料加工成品生产中擅自串用了同生产商、同品质、同规格的一般贸易进口料件。案值人民币357.5万元,涉税人民币70.6万元。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将保税料件成品用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行为、在生产保税成品时串用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的一般贸易进口料件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补缴税款人民币70.6万元,科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

  (五)成立空壳公司,收购手册走私、倒卖保税料件。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国家危害极大,均受到刑事处罚。如:厦门海关查办的“7.11”走私大案。被告人蔡裕居于2001年底开始,通过成立厦门佳斯达商贸有限公司、厦门聚豪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宏利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伙同许文章、蔡志程等人,以走私为目的,分工配合,与向兴公司、华庆公司等通谋,利用收购上述手册单位的《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采取伪报贸易方式,制作虚假进口报关单等海关单证,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成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为国内众多个人、公司走私丝布、牛皮、化工原料等普通货物共计433票,案值人民币1.45亿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000.4789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主犯蔡裕居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5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13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共处罚金1000多万元;晋江向兴织造有限公司等29家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共处罚金2537多万元。没收各式布料4211件、违法来得到的110多万元及汽车、手机等作案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违法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往往相互穿插。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加工贸易规定的企业大部分都有两种以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上述诺尔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均存在多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受到了处罚。同时,同一集团的各个公司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最典型的例子是:厦门飞鹏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厦门飞鹏高科技铝业有限公司和厦门飞鹏工业有限公司等三个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人,都有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经海关调查,发现厦门飞鹏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存在规避海关核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厦门飞鹏高科技铝业有限公司和厦门飞鹏工业有限公司存在使用国内采购的同类料件串换保税料件生产成品出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总案值人民币471.2万元,涉税人民币74.16万元。

  造成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根本原因是部分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守法观念不强,甚至不懂法,而且内部管理不善,因此导致企业在从事加工贸易活动时频频违规甚至违法;二是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故意利用海关通关便捷措施和加工贸易有关法律法规打擦边球,利用加工贸易业务的特点进行伪报、瞒报、少报多进、多报少出、假出口、假结转、假核销、擅自内销以及高报单耗、虚假备案等走私违法行为。

  针对以上情况,厦门海关内部的稽查、加贸、监管、关税、缉私等部门对重点企业、重点商品开展联合稽查、核查行动,形成较为强大的打私合力。同时,加大风险分析力度。充分运用H883、H2000、风险管理平台等海关计算机系统,加大分析力度,大力开展实时监控和风险布控。并且,适时组织并且开展各类专项行动,保持打私高压态势。今年7月1日以来,针对加工贸易渠道的走私违法形势,厦门海关在全关区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打击加工贸易渠道走私违法活动专项行动,目前已立案查处加贸案件80起,案值4789.8万元,涉税887.23万元,抓获走私嫌疑犯14人,移送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2起,重点打击了利用伪报、瞒报、少报多进、多报少出、假出口、假结转、假核销、擅自内销以及高报单耗、虚假备案等手段的走私违法行为。

  经厦门海关调查,2001年5月至2004年6月期间,该公司在未经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情况下,将其12本手册项下的保税成品61T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6台、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7台、集装箱重箱正面吊18台和空箱堆高机35台分别转卖到天津、连云港、武汉、温州、上海等地的国内公司。在2004年1月19日和4月29日,该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海关申报出口集装箱重箱正面吊各1台,经查,此正面吊系海关进料加工手册项下进口料件加工制作而成。2004年5月25日,该公司以进料料件退换贸易方式向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申报退运出口柴油发电机组1台功率375千瓦,经海关查验,该公司实际出口的上述柴油发电机组的功率为391.5千瓦。2002年1月9日,该公司以进料料件内销贸易方式向漳州海关申报进口7台龙门吊,销售给宁波港务集团公司,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低报41项保税料件价格。

  诺尔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擅自转让保税料件制成品、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申报不实等行为已违反《海关法》,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874万元整,补缴税款人民币1923.9万元。

  经厦门海关调查,2001年8月至2003年8月,格拉默座椅(厦门)有限公司先后向海关申领了7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2004年5月,海关核查发现,该公司从上述手册申报出口的座椅12057个中,未经海关许可,将国产的坐垫8416个、靠垫7744个、坐板1669个、靠板5648个、靠背挂板6290个用于调换保税料件生产成品出口。

  格拉默座椅(厦门)有限公司用国产料件顶替保税料件生产成品出口的行为已违反《海关法》,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格拉默座椅(厦门)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16万元整,补缴税款人民币116万元。

  经厦门海关于2004年10月对该公司做核查发现,该公司于2003年8月至12月以C3xxxxxxxx27号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向海关申报出口的75D各种规格的涤纶坯布226690.1千克、300D各种规格的涤纶坯布163357.77千克、600D涤纶坯布47999.045千克为国产料件加工制作而成。2004年2月至6月,该公司用上述手册共进口75D涤纶长丝147890千克,压克力浆料45600千克。

  华懋(厦门)织造染整有限公司用国产料件顶替保税料件生产成品出口的行为已违反《海关法》,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整。

  经厦门海关调查,2001年6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期间,该公司在进料加工成品生产中擅自串用了同生产商、同品质、同规格的一般贸易进口料件,共计涤纶薄膜9037.66千克、聚丙烯薄膜19340.40千克,共涉及进料加工手册10本;另外,该公司还擅自将上述手册项下保税料件涤纶薄膜28503.2千克、聚丙烯薄膜54417.8千克所生产的成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生产保税成品时串用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的一般贸易进口料件已构成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保税料件成品用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行为已构成贸易方式申报不实,违反了《海关法》,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责令补缴税款人民币70.6万元。

  厦门飞鹏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厦门飞鹏高科技铝业有限公司和厦门飞鹏工业有限公司等三个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人,都有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经海关调查,发现厦门飞鹏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存在规避海关核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厦门飞鹏高科技铝业有限公司和厦门飞鹏工业有限公司存在使用国内采购的同类料件串换保税料件生产成品出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总案值人民币471.2万元,涉税人民币74.16万元,共被科处罚款人民币32.5万元整。

  经海关调查,该公司从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将其向海关申领的26本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保税料件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222847.76公斤、聚对苯二甲酸乙二脂75583.56公斤、聚碳酸脂41135.7公斤、聚苯硫醚20348.88公斤、纯铁带294499.61公斤所生产的成品擅自在国内转让;将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165678.09公斤、聚对苯二甲酸乙二脂51520.1公斤、聚碳酸脂19618.52公斤、聚苯硫醚14598.78公斤、纯铁带200842.39公斤所生产的成品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

  该公司2001年至2003年间擅自转让利用保税料件加工生产的成品的行为和2001年至2003年间将加工贸易成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共科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整,责令补缴税款人民币540.2万元。

  经海关调查,该公司从2002年3月至2004年3月,擅自将该公司的23本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保税料件化纤布33526.92米、尼龙布29418.903米、混纺布61091米、按扣724205套、缝饰物56600个所生产的成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另该公司在生产中擅自用国内采购衬布顶替保税进口衬布,经核实共计顶替保税衬布9437.07米。

  该公司将加工贸易成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行为和用国内采购衬布顶替保税进口衬布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经厦门海关调查发现,蔡裕居于2001年底开始,通过成立厦门佳斯达商贸有限公司、厦门聚豪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宏利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伙同许文章、蔡志程等人,以走私为目的,分工配合,与向兴公司、华庆公司等通谋,利用收购上述手册单位的《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采取伪报贸易方式,制作虚假进口报关单等海关单证,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成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为国内众多个人、公司走私丝布、牛皮、化工原料等普通货物共计433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000.4789万元。

  该案案值1.45亿元,偷逃税3000.4789万元。走私分子有蔡裕居、许文章等39人,涉案企业有厦门、泉州等企业29家。

  主犯蔡裕居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5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13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共处罚金1000多万元,3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晋江向兴织造有限公司等29家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共处罚金2537多万元。没收各式布料4211件、违法来得到的110多万元及汽车、手机等作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