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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3年资产评定估计行业财政监管处罚分析报告发布

时间: 2024-08-11 18:53:52 |   作者: 彩色礼品包装带

  2021—2023年,各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定估计协会共出具行政处罚及自律惩戒决定书(以下合并简称处罚决定书)547份,涉及资产评定估计机构216家次、资产评定估计师466人次、资产评定估计报告586份。

  按年度划分,2021年度68份,涉及资产评定估计机构30家次、资产评定估计师54人次、资产评定估计报告52份;2022年度158份,涉及资产评定估计机构59家次、资产评定估计师143人次、资产评定估计报告168份;2023年度321份,涉及资产评定估计机构127家次、资产评定估计师269人次、资产评定估计报告366份,处罚数量逐年递增。

  财政监管处罚主体分为四类,分别为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地方协会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最多,为270份;地方财政部门出示处罚决定书212份;中评协出具处罚决定书48份;财政部出具处罚决定书17份。

  检查发现,350份报告存在底稿(包括管理类和操作类)缺失,占比59.73%。

  ①缺少评估计划或评估计划编制过于简单、针对性不强;评估计划中有部分项目缺失或表达不完整;评估对象和范围不完整。

  ②缺少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业务承接风险评价、客户报告签收材料;底稿不能反映公司质控体系要求的承接流程。

  ③复核流于形式,无实质性内容;底稿中无重大问题复核处理记录,底稿不能反映资产评定估计机构质量复核过程。

  ④底稿归档不规范,内容完整性、归档的一致性较差;工作底稿未编制索引号和页码;部分电子文档未归档;档案未按规定保管。

  ⑥部分文件未签字,落款日期空白,要件不全。如风控、评估项目工作规划、报告审核表、资产评定估计委托合同、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调查表、专业能力分析、现场勘察记录等。

  ①缺少必要现场调查记录或现场勘查记录不完整,存在未采用与评估项目相适应的现场调查方式的情况。如缺少重点房屋、重要设备现场调查记录;对评估对象的现状和使用状况的记录未形成书面勘察记录;无主要资产有关技术资料核查记录,无主要资产现状现场勘查记录;少数存货盘点未进行倒轧,存货盘点日期与评估基准日间无出入库记录及相关的检查;少数现场勘查记录表没有签字。

  ②缺少访谈记录。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监理指令评估缺少与相关人员的访谈记录,或访谈记录内容过于简单或针对性不强,无实质性内容。

  ③询问、函证、监盘、勘查等重要程序记录不完整或出现错误。无银行存款及往来单位的询证函或者直接引用审计机构函证复印件。

  ④收集的评估资料不完整。评估底稿中对企业人力资源、技术水平、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趋势、宏观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等收集的资料信息不完整、不详细,未来收益预测缺乏宏观和微观数据的支撑;重要资产的询价记录和定价依据信息不完整;资产权属资料收集不完整。

  ⑤资产评定估计申报明细表仅有电子文件,未打印纸质文件并盖章;评估申报明细表填列内容不够完整或无申报方盖章确认。

  ⑥收益法评估底稿中预测依据、取值过程分析较少。底稿中没有对企业历史数据中的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与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核实和调整的记录;收入、成本费用预测依据不足;对运营资金的分析、测算过程和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分析不够充分;部分参数的选择确定依据不足。

  ⑦市场法评估底稿中缺少对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发展状况与前景的分析判断;缺少关于流动性对评价估计价格影响的考虑;对比较案例信息描述不充分;未编制比较因素条件说明表和比较因素条件指数表。

  ⑧成本法评估底稿中重要参数的获取来源和形成过程未进行披露;无确定重置成本构成要素的有关的资料;无确定成新率的有关的资料;未披露各项贬值因素考虑、取值依据分析及形成过程;未披露计算过程及结果;未反映主要资产评定估计计算过程和结果记录;未披露重置成本构成要素、重要参数的来源和形成过程。

  (1)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受理资产评定估计业务前,未明确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使用人,未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业务基本事项;未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做综合分析和评价。

  (2)订立资产评定估计委托合同不规范。如未约定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无委托方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签订时间未具体到月日;评估目的表述不清晰。

  (3)未根据资产评定估计业务详细情况编制资产评定估计计划。如资产评定估计计划不完整;未进行实质性复核。

  (4)未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未对资产评定估计活动中使用的资料做核查验证。

  (5)未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做多元化的分析、计算和判断;无计算过程和结果记录;评估结论不正常的情况下未进一步分析。

  (6)未对工作底稿、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及其他有关的资料进行整理。如评估底稿中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记录无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无业务洽谈人或资产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签字等记录;未编制索引号,未标注法定保存期限。

  (1)资产评估报告的声明缺失。如未报备资产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2)资产评估报告重要项目及要件缺失或阐述不一致、不明确。如缺少评估假设、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未描述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基本情况;未对被评估单位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进行介绍;评估报告目的、对象、范围、假设、价值类型不明确不恰当。

  (3)采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未说明或已失效。如未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未披露相关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未载明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

  (4)特别事项披露不规范。如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未披露本次评估与前次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是否一致的记录;未披露本次与前次评估,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发生变化;披露数据错误,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其他特别事项未披露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未披露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未披露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资产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6)资产评估报告附件不完备。如缺少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资产评估汇总表或者明细表,资产评估机构人员备案文件或资格证明文件等;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论有较大差异却未作说明。

  检查发现,250份报告中出现计算错误,占比42.66%,问题主要包括:

  ①市场法取值参数理解、选择、计算不充分。如投入资本收益率、盈利增长率、资本成本、税率、增长率等。

  ②用作参照物的交易实例选择不合理。如选取实例数量较少,或可比性和相似性较差,交易价格相差较大。

  ③缺少个别因素、交易日期、剩余使用年限等参数的修正或修正系数计算错误。

  ①未来收益预测构成结构错误、部分参数计算错误。如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中,将不属于资产组范围的待抵扣进项税纳入现金流测算范围,扣减了财务费用,同时加回了扣除所得税后的利息支出;无形资产提成率、人工成本费用、土地使用权评估容积率修正系数、付现成本等参数错误。

  ③折现系数计算错误。如可比公司贝塔剔除财务杠杆时未考虑所得税因素影响。

  ①重置成本构成不合理。如采用合并口径,未扣除少数股东权益;重置价值中未考虑增值税;未考虑产能提升后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的比例。

  ②重置成本参数取值、计算错误。如评估宗地在基准地价7级范围内,直线插值法计算个别数据套用的是6级修正系数;计算土地使用年期修正时,剩余年期计算错误;建安工程费、专业费和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取值无相关的取值依据;造价成本按均价确定不合理。

  检查发现,58份报告未对资料做分析判断,占比9.9%,涉及的资料主要包括权属证明资料、财务报表、会计凭证、价格信息以及相关的专业报告等。

  ③未关注委托对象的现状和法律归属。未分析与评估对象联系紧密的不动产产权情况,未将其列入评估范围。

  ④委托人提供的经济行为文件中预先明确了本项目的股权受让交易价格,评估结论与已明确的受让价格基本相同。

  ①未对财务报表变动趋势、财务指标构成比例等进行分析,未将财务报表各项目的数据与有关的账簿进行核对。如未对被评估单位的全部净利润进行分析,直接将其折现;未合理分析确定与租赁权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

  ②未对现金、票据以及实物性资产等涉及的各类资料进行核查。如资产占有人提供了新的申报清单,在未对其进行核查验证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了申报清单中的数据。

  ③未对银行存款、异地存货、往来账款、交易性金融资产等涉及的各类资料进行核查函证。如评估预测对象购置支出合计较大,未对该大额支出的资金来源、融资能力等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

  ④未对在保业务在公司存续期限内可能产生的担保损失责任、停业后公司必要运营成本等对评估结论的相关影响进行必要分析说明。

  未对被评估公司、委托人提供的预测数据进行必要分析判断,直接使用作为评估参数。如将客户提供的经营预测资料直接作为收入、净利润、毛利率预测结果,高于客户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对差异内容缺少必要的分析判断。

  评估范围错误出现频率较低,仅为总体问题数的4.27%。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2)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表述不清晰。如未对房地产内部配套设施完善程度、完工程度进行详细描述,未对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或其他受限情况进行披露;存在资产评定估计明细表项目名称不具体,无主参数,无法对应到具体资产项目,导致资产评定估计范围不清晰。

  (3)遗漏重要资产项目。漏评的主要为无形资产,如商标权、著作权、域名、专利。个别评估业务漏评存货。

  (4)不应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却被纳入评估范围。如土地使用权追加补偿费不应该纳入评估范围,但评估结论包含该项费用。

  其他类问题共22条,涉及问题主要有:评估方法选择不当或依据不充分;估算方式与选取的评估方法矛盾;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与评估测算选取的方法不一致;采用的评估方法未完全体现资产价值;方法选用的理由不充分等。

  2021—2023年,资产评定估计行业财政监管处罚数量和力度显著增加,严监管将常态化、长期化。与此同时,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快速增长,市场竞争不断加剧,部分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内部治理不到位,质量控制流于形式,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执业质量堪忧。

  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应强化内部治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定估计准则,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执业质量;资产评定估计师应树立质量观念,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

  行业监管部门应坚持问题导向,及时修订资产评估相关法律和法规,完善行业顶层设计。健全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创新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方式,推动建立线上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合规检查与问题查处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推进“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效率。强化监管成果运用,对监管中发现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震慑违法行为。

  2.统计口径:处罚年份、处罚内容、违反条款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律惩戒决定书中所载的日期和内容为准。涉及资产评定估计机构、资产评定估计师、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的特征相关统计口径,以资产评定估计行业统一信息平台数据为准。

  3.其他说明:统计信息以处罚决定书下发时间为准。如:2021年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数量统计为0,原因是2021年财政部开展的联合检查,于2022年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故统计在2022年。2021年以来,联合检查采取“一查双罚”的方式,故在数据统计中,计数单位为家次、人次。